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延长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返回列表页>>

尊敬的客户: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为了更好地应对疫情发展,本公司对已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的《太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以下简称“本产品”),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延长扩展责任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方案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本产品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身故保险金责任。

2.本产品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残疾保险金责任。

3.对于出险时持有本产品有效保单的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按照本产品各类情形对应的身故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的最大值承担上述扩展责任,但本产品累计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最高以10万元为限。

注:本产品某一类情形对应的身故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客户持有本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该类情形对应的身故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至2023年3月31日,出险时已持有本产品有效保单,可享受该项保险责任拓展权益。


三、特别说明

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该项扩展责任:

(1)被保险人已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2)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四、释义

1.新型冠状病毒: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

2.医院: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资质的各级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根据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监测定义执行。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代理人,或者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00,也可登录太平洋寿险官微、太平洋保险APP在线咨询智能客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