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发布“太有责•药安心”系列产品 助推新药研发 返回列表页>>

9月22日,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太平洋产险宣布在国内市场首推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配套的“太有责•药安心”系列保险产品,包含“药物临床试验责任”、“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两大产品保障,同步首推“附加药物召回费用保险”。这预示着太平洋产险将全面开启生命科学领域政策性配套保险机制的研究与推广,助力国内新药研发与技术创新、提升医药行业风险管理能力。
  为进一步鼓励药品研发创新,今年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针对依法获得上市许可的持有人及科研机构如何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试点方案做出明确安排,担保协议或保险合同将担起重要的职责。
  早在2010年,太平洋产险便通过国际再保合作引进“药物临床及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开启了在医药生命科学领域的尝试与探索。本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一经推出,太平洋产险迅速响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调研市场需求基础上,结合试点方案政策要求,自主开发“太有责•药安心”系列产品,重点面向试点地区并开展全市场推广。
  作为首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配套产品,“太有责•药安心”产品设计从适用法律、保障对象、适用药品及保险责任四个方面,完全贴合政策要求:一是产品设计完全贴合国内法律环境及药品、药物临床试验法律体系,避免了在理赔中出现因法律环境差异引致的纠纷;二是通过“共同被保险人”设计,将凡是可能在药品研发、临床试验、生产、上市销售环节中存在安全责任导致可能互相追偿的各责任方,全部纳入一张保单提供风险保障;三是适用药品品类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新政要求保持完全一致,避免了特定病种药物、特定类型药物无法承保的问题。四是保险责任的设计与试点方案完全匹配。药物不良反应是药物本身的固有属性,相关责任人仅对临床试验阶段“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人身损害,及药品上市后因药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同时责任主体还需承担对已上市缺陷药物的召回责任。
  据透露,太平洋产险还在同步开发针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配套专项产品,预计年底将推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