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对理赔有影响吗? 返回列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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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被保险人蔡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在镇江市某地发生事故,车辆受损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确认,蔡某驾驶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是企业非营运用车,但实际出险时车身贴有营运标志,且在保险期间内有多次营运记录,但依据保险条款,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表示不理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在本次事故是因蔡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更改车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消费提醒】

1、消费者够买保险时,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义务等

2、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在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出保单变更

【以案说险】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对理赔有影响吗?
以案说险 2023-03-14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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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被保险人蔡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在镇江市某地发生事故,车辆受损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确认,蔡某驾驶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是企业非营运用车,但实际出险时车身贴有营运标志,且在保险期间内有多次营运记录,但依据保险条款,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表示不理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在本次事故是因蔡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更改车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消费提醒】

1、消费者够买保险时,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并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义务等

2、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在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出保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