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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批改要及时,后续理赔少纠纷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某单位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此单位于2022年10月10日在保险公司投保成功,保障期限一年,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该单位保险对接人若雇员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保险合同生效后王某于2023年1月与该单位签订合同入职,该单位保险对接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增雇员名单,2023年3月,雇员王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送医治疗,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核实事故经过等情况,王先生与被保险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出险时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立即按照流程完成赔款支付。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环节对重要风险进行了提示,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减少了在后续理赔环节的保险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险人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办理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成功后,若发生雇员的新增、减少,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变更雇员名单,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自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CCaN13xT04aqoeNEQQjTj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