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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侥幸心理作怪,逃逸终尝苦果 返回列表页>>

案例简介

车主邵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辆保险。某天,邵某在高速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因发生故障而停在路上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后者受损严重并且发生人员身亡。邵某在发生事故的第二天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本案件在夜间出险,车辆损失严重,且涉及人员伤亡,邵某未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案,同时事故未经交警部门裁决……这些迹象表明此案件存在多个疑点。保险公司在对邵某的车辆进行查勘时,邵某始终以出差为由不配合核实工作。时隔半年,保险公司才最终联系到邵某,并取得注明邵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保险公司向邵某明确告知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商业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商业车辆保险不予赔付。

案例评析

本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交通肇事逃逸”;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交通肇事逃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存在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在此,我们提示广大消费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停车查看,尤其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于情于理均应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无论是否存在交通违规行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肇事逃逸会给您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请您务必记住:“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务必守法合规安全驾驶。”


来源自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_MupweEjlKI8F_68bnMey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