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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警惕“预交投保定金”陷阱,提高财产安全保护意识 返回列表页>>

案件回顾

消费者李某接到自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的电话,向其介绍双十一车辆保险优惠活动,但告知其车辆保险还有50天到期,暂不满足提前续保的条件,可以预付定金保留优惠名额。李某遂向周某支付500元“投保定金”。

一个月后,李某联系周某车辆续保事宜,发现对方已将自己微信拉黑,李某遂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经查询,周某非保险公司员工,且保险公司也从未曾有过支付“投保定金”的情况,建议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政策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金融机构在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私人账户不得用于消费者支付保险费。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 第11号) 第三章第七十条规定: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5)81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消保提示】

作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选择正规投保渠道,可以借助保险公司官方渠道查验销售人员身份,投保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保单信息。

保险公司不存在提前支付“投保定金”的情况,请警惕“预交投保定金”陷阱,提高财产安全保护意识。


来源自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UFdJZIdNM1CQR0yeSRNF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