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观察期”您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一、案例简介
2024年1月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组合产品,4个月后王先生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胃癌”住院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经核查,王先生是在投保后180天内确诊“胃癌”,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法承担重疾保险责任。
王先生十分后悔,怪自己当初没有听取业务员劝说,也不理解保险“观察期”,自己要是能早点投保这份保险,现在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一是,王先生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虽然保单在2024年1月就生效,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合同中约定该产品有180天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 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生命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购买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产品,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消费者需要了解观察期,这对于后期出现风险时,能否获得理赔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三是,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中,保险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需注意:
1.保险越早投保越好。年龄越小,保费更便宜,身体状况更好,更容易通过保险公司健康审核,早投保还可以享受更长的保障期限。虽然观察期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占比小,出险率低,但毕竟是风险保障的“真空期”,所以保险消费者应在身体健康时越早投保越好。
2.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如投保时已经存在健康问题,投保时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投保险种做出不不同的核保决定,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观察期”要了解。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仔细了解“观察期”等合同规定,不要轻信谎言、误导,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等纠纷。
202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