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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太保寿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事项)2010年3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2010]1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我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9年一季度通过报销会议费、交通费、餐费等形式套取费用,用于以培训费的名义向部分代理银行支付2008年度手续费外的额外激励15.14万元,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天津保监局决定给予我分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9年2月至6月通过费用报销套取现金,向代理机构支付现金手续费27068.58元, 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三十八条,天津保监局决定给予我分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9年9月向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支付手续费399000元,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三十九条,天津保监局决定给予我分公司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