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险临时信息披露公告(重大事项)2024年5号
2024年4月23日,青海分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金罚决字〔2024〕3号)。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金罚决字〔2024〕3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青海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开展银保渠道相关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款、《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青海监管局对青海分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青海分公司已针对处罚问题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将持续完善合规经营,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