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布以来,企业年金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其制度的优越性正在不断显现。伴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进程不断的深入,《试行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1年2月正式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长期以来,如何推动中小企业建立年金一直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主要通过加入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的方式来实现。由于相关企业年金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就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管理问题做出明确的说明,导致了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投资范围也受到很大限制,这不仅挫伤了企业进行后续缴费的积极性,也使得一些准备建立年金的企业望而却步,阻碍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针对这些问题,《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的概念,并对合同备案、委托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内容作出了原则规定,为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导,这将会对中小企业建立年金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鉴于企业年金基金的特殊性质,为顺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切实保障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进行了调整:1.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2.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3.取消了20%的比例限制,股票投资最高可达基金净资产的30%。投资比例的调整提高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使得基金投资拥有了更加广阔的选择空间。在市场形势比较低迷时,投资管理人可以通过增加固定收益类投资保证收益;在市场形势好转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扩大股票投资,获取与市场形势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从而在不同的市场形势下有效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伴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企业年金基金能否投资于权证、被动超标的处理问题等。这些问题根据已有法律法规很难寻找到适用的处理方法。因此,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明确。如计划终止后受益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问题,《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终止时,受益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原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这些问题的明确为企业年金基金规范运作提供了科学的政策指导。
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