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6日联合对外发布消息,为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我国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从而推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根据上述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统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
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财政部税政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三部门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摘自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