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适用范围。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建立条件。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这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缴费总额。此次159号文中缴费总额的相应表述为“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按照2004年的人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总额可以执行8.33%的上限。
——中止问题。原有的18号文中已经提及中止条件,159号文对中止条件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但都并未就中止期间的补缴问题做出相应细化明确。
——统筹外项目。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下辖的央企规定“对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而财政部出台的159号文则无类似规定。
整体来看,159号的出台对于增加金融国企企业年金缴费、推动年金市场发展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一是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考虑到随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企业年金的发展,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出现了新的问题和要求,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进行完善更新,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增强了金融国企建立年金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适用国有金融企业范围、建立条件、中止条件等完善细化,更是在中人补偿、缴费高平差方面做出新的补充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二是新增中人补偿缴费、对企业缴费总额的重新理解、对个人缴费的配比比例明确规定,这三方面新的改进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年金的缴费动力,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摘自《上海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