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王明浩)为规范、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北京近日制定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规程从4月1日起实施。
按照要求,参保人籍在本区(县)内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参保人员迁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将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经办机构基金账户并记账。外埠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帐户资金全部清算,返还参保人。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中断及恢复的情况: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未领取本息部分可继承。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此次发布的《规程》,专门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开户银行。户口所在地为东城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在北京银行(601169,股吧)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每月15日养老金将划入参保人的专用存折。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为本区县参保人员打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并通过社保所免费发至参保人。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反映,经核实确需更改的,应及时更改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更改前的记录。对于更改结果,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
摘自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