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设立的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财政部称,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合并非上市企业所属的子公司或取得非上市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且在增发后为该非上市企业所控制的,应当分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处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结合交易的经济实质,正确判断非上市企业所属的子公司或取得非上市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合理确定购买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反向购买条件的,按照反向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不能按照反向购买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