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行使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办法特别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保险公司不得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不得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接受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入股。
办法还明确,除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应当以维护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谋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董事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不得以其决策是代表股东单位作出而免责。
办法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本协助义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保证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偿付能力充足。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资本协助义务承诺函。
办法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相关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