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从资产配置难度加大、个别公司经营行为激进、再投资和流动性风险、风险交叉传染叠加四方面分析了当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资产配置方面,陈文辉表示,从行业形势看,资产端和负债端矛盾突出。当前这一矛盾主要表现是:从静态看,是高成本负债所带来的利差损风险隐患;从动态看,是高成本负债倒逼形成高风险激进投资,极有可能引致更大的风险。
首先是利差损风险。在资产收益率下行的同时,行业保费规模却增长迅速。以寿险公司为例,2015年寿险公司保费增长25%,今年一季度保费增长52%,上半年增长45%,这种快速增长非常令人担忧。伴随着规模增长的是负债成本的高企,有的万能险结算利率达到6%,再加上手续费佣金等费用,资金成本在8%,甚至更高达到10%,这么高的资金成本,已远远超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从国际经验看,在利率下行和低利率环境下,负债成本调整速度相对于资产收益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银行业滞后周期为一到两年,保险业可能为两到五年,行业潜在利差损风险较大,我国保险业表现的则更突出一些。
此外,保险机构风险偏好提升。这些高成本资金为获取高收益,倒逼保险机构不得不提升风险偏好,投向高风险资产,比如增加低信用等级债券,增加股票投资,增加不动产、基础设施、信托等另类投资,少数机构还热衷于海外并购、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等,投资较为激进,甚至铤而走险。研究发现,上世纪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寿险公司发生危机的过程,基本上都是沿着“规模扩张、成本提升、投资激进、泡沫破裂、流动性或偿付能力危机、破产倒闭”这一规律发展变化。
个别公司经营行为激进。陈文辉称,个别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股权结构复杂且不透明,“一股独大”成为导致激进的产品、激进的销售、激进的投资和虚假偿付能力,最后出现投资失败、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公司治理问题成为激进经营行为的先天“基因”。近年来,少数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往往通过股权代持等形式,形成“一股独大”,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在这种情形下,尤其是一些民营保险公司,少数控股股东一开始就把设立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和激进的销售,这必将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比如高度依赖银保合作,大力发展期限短、高回报的理财型产品,高成本甚至不计成本,就是要把规模做大,把大量资金聚集起来,然后用于激进投资,博取高收益。
此外,公司治理问题还带来虚增资本等风险隐患。保险业是重资本行业,规模的快速扩张和高风险资产投资的资本消耗极大,在股权过于集中情形下,个别保险公司可能利用保费收入形成的资金,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这样一来,用偿付能力来约束经营和投资的作用将大大削弱,偿付能力监管将成为一道虚设的防线,极易形成“激进产品、激进投资、虚增资本”这一种高杠杆高风险的恶性循环。即使发生较小的风险事件,都可能会导致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甚至带来崩塌式的后果。
行业“长钱短配”和“短钱长配”现象同时存在,“长钱短配”带来再投资风险,“短钱长配”带来流动性风险。
对此,陈文辉指出,一方面,“长钱短配”仍是行业整体现状。但另一方面,部分中小寿险公司集中发展短期限、高回报的中短期保险产品和理财型产品,业务结构单一、保费过度集中的现象较为突出。个别财产险公司非寿险预定收益型产品投资资金余额已占公司总资产的一半以上。在当前利率持续下行、资产配置难度增加的环境下,这些短期限资金主要投向收益高、流动性低、期限较长的不动产、基础设施、信托等另类资产,“短钱长配”现象凸显。由于这部分保险产品保障程度低、业务波动性大,如发生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可能由于保费现金流入下降和集中退保等带来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当前,“短钱长配”的风险更为突出!
风险交叉传染叠方面,陈文辉指出,随着保险资金参与金融市场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深度不断提升,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已经与经济金融风险深刻交织交融在一起,风险日益复杂、传染和叠加。一是金融产品由简变繁,可能通过银行、券商、保险等资管产品层层包装,跨领域、跨产品传递风险加大。二是交易环节由少变多,风险的影响因素更加复杂,大量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大多都在场外交易,缺乏透明度,风险管控难度更大。三是投资链条延长,风险隐蔽性增加。一些跨领域的投资行为,从局部看是合规的、风险可控的,但从整体看,可能存在一定风险,比如杠杆在累积,这样导致风险跨监管、跨行业叠加,应对难度加大。
“2012年以来,我一直强调保险资金运用要服务主业,今天又再一次强调这个观点,就是因为近期的一些投资行为已经偏离了这个原则,保险资金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保险资金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为了达到控制目的,不计成本,出现了许多‘匪夷所思’的投资行为。完全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成为真正的‘险’资。”陈文辉称。
行业新形势也需要保险监管的创新。对此,陈文辉表示,要灵活运用“技术监管”和“监管干预”,对经营稳健、风险水平较低的公司,更多采取风险监测、压力测试、偿付能力监管等“技术监管”方式,既关注风险,又不过多干预公司经营。对于经营激进、风险很高、治理不健全的公司或高风险业务,直接采取叫停业务、叫停投资等“监管干预”方式,及时防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财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