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委托人及受益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230 号,以下简称“230号文”)要求,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养老”)作为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对长江养老已备案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进行整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调整涉及产品
本次整改调整涉及产品包括长江盛世天伦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长江盛世华章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集合型团体产品)、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长江薪酬延付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长江薪酬延付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二、 调整涉及事项
(一)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根据产品组合类型,明确产品组合的开放性及开放期设置要求,同步规范调整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设置。根据投资组合的特点完善投资限制以及风险提示条款。
(二)产品受托管理合同中根据法规优化调整,主要涉及定义、巨额赎回、管理费分类及表述、摊余成本法估值管控机制、允许账户之间进行公平交易的相关条款。明确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产类账户之间,或者与养老保障产品管理人自身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类账户之间,可以约定公平的市场价格相互交易,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99号)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针对另类资产投资比例超限的投资组合,长江养老严格按照230号文规定,通过规范的询价程序,以公平的交易价格,向其他机构及长江养老管理的其他资产类账户进行了转让,以降低组合另类资产投资比例,达到法规要求投资比例,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手续。
三、 其他相关事项
(一)经保监会核准,本次产品合同和投资组合调整以公告方式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本次调整后,长江养老对委托人和受益人服务的业务流程和规则不变。
(三)本次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