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三支柱”的发展,可以对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形成补充,但因牵涉部门较多,税延型养老保险几乎年年都有“即将推出”的消息,而这次,可能是真的来了!
6月23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国新办吹风会上称,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正在制定,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将尽快实施。这意味着,酝酿8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试点终于迎来实质进展。
黄洪表示,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但黄洪并未就税延养老险的试点范围,递延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等细节问题进行说明。
一位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鉴于前期有税延健康险试点政策的基础,预计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实施效果应该要好于前者。”
酝酿8年终将落地
税延养老险试点提出至今已有8年。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税延养老险的试点。
2013年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2014年8月,“新国十条”发布,明确指出,要适时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
201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文,明确实施个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记者注意到,2017年以来,有关税延养老险试点的消息不断传出。3月,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6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称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官方措辞从此前的“适时开展”,到此次明确表述为“尽快实施”,显示推进的脚步明显加快。不过,从监管部门的谨慎用词中可以看出,方案并未完成,后面还有待国务院会议通过,毕竟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协调。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黄洪称,税延养老险“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使尽可能多的人从这项政策中受益,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无缝衔接。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也要充分适应中国的国情。”基于上述考量,保监会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
黄洪表示,目前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
专家:EET模式存在不足
在黄洪看来,所谓的时机和条件分别是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
首先,我国2016年人均GDP超8000美元,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具备了推行这项政策的试点条件。从国际经验看,实行税延养老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
其次,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这几年,我国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如正在推进保险法的修订工作及同步推进的税收政策改革,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法制基础。
此外,黄洪还提到,目前国内的税收征缴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而自由职业者是个人缴税,这些都是很现实的具体问题。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但其暂并未透露包括税延机制在内的相关细节。
根据此前上海个人税延养老险的上报方案,产品定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采用EET(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的税收递延模式。在税收优惠方面,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共享税前列支额度,其中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税前列支700元,企业年金账户可税前列支300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EET模式的不足在于,由于中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规模较小(目前约为2800万人),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很有限。另外,EET模式对参加纳税的中等收入人群的实质意义较小,很难吸引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朱俊生补充道,可以同时实施TEE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税后缴费,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缴税,增加养老金账户持有人的选择,扩大其覆盖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鉴于前期已有税优健康险试点政策的基础,有业内人士预计,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实施效果应该要好于前者。据悉,保监会已从监管规制、示范条款、信息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好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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