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企业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新规是对该试行办法的第一次修订,其中,针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领取方式、账户归属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月3日,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孙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退休、出国定居、死亡外,《办法》新增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的可以领取的情形。
这意味着,在不久的未来,许多企业职工的退休收入中将增添一项可观的额外收入,而这恰恰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规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
企业年金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参与企业年金可使未来的退休收入多元化,能够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收入稳定性。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启动于2004年,如今已走过13个年头。经过十多年发展,参加人数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规模超过1.2万亿,领取人数87万人。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3.8亿人,基金规模3.86万亿元,相比而言,企业年金在覆盖人数、基金规模等方面,都相对较少。
“企业年金覆盖人群不到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的10%,未来还有较大增长空间。”孙博表示。
就此,《办法》新增了暂停年金计划缴费以及补缴机制,也就是考虑到了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因此,新《办法》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这样一来,无疑增强了实施企业年金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与2004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将此前的企业自愿缴纳改成了企业自主缴纳。
“虽然没有像职业年金那样强制推行,但此次办法将缴费上限与职业年金看齐,重新调整了企业缴费和总缴费的上限,原来《试行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缴费上限为工资的1/6(16.7%),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12(8%),新规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之内,其中,企业缴费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之内。”1月4日,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雇主与雇员的缴费率相对统一,有利于制度的公平和统一监管。
记者同时了解到,《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且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一方面考虑了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在企业缴费分配方面存在差距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引导企业控制合理差距。
“这是《办法》第一次设定了企业为每个职工缴费的最高额度,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缩小高、低收入之间的雇员缴纳企业年金的差距。”董登新称。
企业缴费归属期最长不过8年
与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比,本次《办法》的修订内容出现了众多亮点,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了企业缴费的归属机制。
根据规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也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对于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但是,在此前企业年金的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会利用企业年金“强行”留住职工,也就是说,设立企业年金的单位都会制定各自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和收益,最终归属虽然属于职工个人,但一些企业会在企业缴费部分“设卡”。甚至,有的企业规定,员工想要全额领取企业年金,必须是正式退休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如果员工中途跳槽辞职,就只能领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益。
针对该问题,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范。
就此,《办法》分别对个人账户中个人和企业的缴费及投资收益归属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可自始归属个人或随着工作时间逐步归属个人(归属期不超过8年)。
“这次《办法》引入了美国企业年金雇主缴费的权益归属机制。也就是说,雇员的缴费,从一开始所有权就是他自己的,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的缴费,开始也是缴入到雇员的个人账户,但是,最终的权益归属比例要根据雇员在本企业服务期的长短来确定。”董登新表示,增加归属期的限制,既满足了企业正常留住员工的需求,也堵住了企业锁死员工的漏洞,是企业年金制度科学发展的关键。
也就是说,企业虽然可以对企业年金的领取进行限制,但最长期限就是8年。比如,在本单位就职期限小于3年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形成权益的归属比例为30%;3年到5年的为50%;工作年限超过8年,就必须全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这更加符合实际操作的情形,在发挥企业调节收入分配的自主性的同时,保障了职工权益。
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