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翘首以盼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配套细则今日出炉,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保险迎来了战略机遇期。
为了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开展,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5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印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产品指引》)的通知。
“《产品指引》明确了合格的标准化个人税收递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素,有利于消费者在一定的养老金产品范围内自由选择。指引可以提供原则性的规定,将更多产品开发的自主权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之间在基本规则之下的竞争是保护和提升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方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第一财经表示。
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出台监管政策,保险市场的秩序大为改善,保险公司开发产品也越来越注重回归保险本源。业内人士指出,未来商业养老保险将进一步补充当前的保障体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类型产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
自5月1日起,税延养老险正式进入试点期。根据五部委正式下发的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通知,首批试点地区为上海、福建及苏州工业园,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每月可获得最高1000元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应额度在领取养老金时按7.5%的税率征税。
据了解,《产品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银保监会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养老保险的管理包括交费参保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覆盖参保人自交费参保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长达几十年,不是一个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金投资风险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
根据《产品指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要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既要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工作期间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要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避免养老金早早领完、提前用尽、晚年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
在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需求方面,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季结算收益的产品;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保险公司都在积极为税延养老险进入实操期而做准备。例如,前不久中国太保(34.920, 0.77, 2.25%)就发布了包括产品基本类别框架、投保方式、税延计算器在内的税延养老险综合解决方案。在中国太保发布的解决方案中,产品分为收益固定累产品,适合投资稳健型客户;收益保底型产品,适合风险中立型客户;收益浮动型产品,适合风险偏好型客户。
“根据消费者风险偏好的不同,确定了三种收益类型,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风险偏好的消费者选择。”朱俊生表示。另外,养老保险的投资期限通常较长,内含保底收益、同时根据金融市场投资状况有变动收益的产品更有利于应对通货膨胀风险。
此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即产品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而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是指,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也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
朱俊生认为,上述三项保险责任,是为了分散长寿风险,可以将养老保险设计为生存年金,不提供或少提供身故保障,增大对长寿风险的分散力度。
长江养老保险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经理俞平康对第一财经表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在投资端 、缴费端、税收机构、监管机构都有一定的差别。商业养老保险从投资管理方面来看,年金保险与商业保险投资在具体细节上会有细小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各个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都会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的投资风险偏好。
产品灵活转换 促进市场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
朱俊生认为,允许产品在同一公司不同产品之间以及不同公司之间转换,引入了竞争机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
根据《产品指引》,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俞平康表示,产品转换的指引规定非常重要,可以让投保人出于不同原因、在不同保险公司之前进行转换,促进市场竞争。
“保险机构要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与适应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要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竞争力。”朱俊生称。
在费用收取方面,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
据悉,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其中,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产品指引》中明确了各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俞平康表示,《产品指引》还处于试行阶段,参考了一定的国际经验,转换费具体多少会由市场决定,预计费用要比年化投资收益低很多。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账户内提供多种产品选择,每个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所交保费、费用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养老金领取情况等均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
银保监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工作,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后续还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文件,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要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与适应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要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竞争力;监管部门未来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渠道,丰富养老保险产品投资选择。”朱俊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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