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托管组将全力帮助被托管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规范经营管理。
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治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因如此,公司治理已成为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牛鼻子”,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
过去有段时间,保险业的粗放式、扩张式经营,使得部分保险机构存在公司治理薄弱的问题,这显然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而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与股权管理的问题,不仅使得自身经营风险加大,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竞争的混乱,成为深化保险业改革的障碍。
例如,部分中小保险机构存在重规模、拼市场、轻服务、资产错配等问题;在股东股权管理方面,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部分股东把保险机构当做“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保险机构资金等,都是保险业公司治理亟须改进的地方。
事实上,为保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保险业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自2017年以来,保险市场乱象治理工作就持续推进,其中,公司治理成为监管重点。
监管部门接连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文件,以健全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框架,补齐监管的短板和空白。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强化股权乱象整治,严格限制急功近利、企图控制公司牟利或投机套现的股东,并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的原则,有序处置存量不合规股权。
这些措施,旨在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树立牢固的经营合规文化。在今年年中银保监会开展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中,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依然是“回头看”的重点。比如,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晰,违规股权代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等。不久前,为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市场监督,银保监会还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其中包含4家曾入股安邦保险的公司,以及7家曾入股昆仑健康保险的股东等。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需要从规范股东出资入股、强化内控和风险管理、建立合规文化和培育良好的经营理念等多个层面入手。
股权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突破口和关键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加强股权监管是从源头上对公司治理进行整治和规范。近几年,我国保险机构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通过境内外上市等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目前已逐步形成由国有股东、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共同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其中,保险公司民营资本占比达到49%,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占行业总数约27%。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今天,严格股东股权监管成为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行业整体来看,通过多年治理,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基本形成,公司治理运作机制也在趋向规范。在经营发展模式不断优化的同时,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持续健全。
对于现代化的保险机构而言,完善公司治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保险经营归根结底是商业化的模式,以规模和盈利效益为主要目标,很可能产生一系列竞争乱象,集中表现为定价难以及理赔纠纷多,容易引发价格战和恶性竞争,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现象发生。
为有效抑制乱象,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框架,持续改进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是重中之重。一方面,监管层面仍需不断及时弥补制度短板,在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的同时,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另一方面,对保险机构来说,通过加强董事会建设、做实监事会功能、规范高管层履职、优化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筑牢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的基石。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