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公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新增试点城市名单,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等14个城市将开展试点工作。《意见》同时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以及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意见》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国家医保局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2016年起,国家组织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整体进展顺利,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拟在更大范围检验试点成果,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