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剔除投资成分、不再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原会计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具体表现为八个方面:一是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二是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三是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四是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五是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六是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七是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八是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值得关注的是,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同时,新保险合同准则不再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而是以保险合同组基于组内各合同权利和义务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当前可观察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为基础,考虑非金融风险影响和未赚利润,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作为保险合同计量的一般模型。
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费收入分期确认并剔除投资成分,将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水平。而且,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新保险合同准则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此外,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与国际同行对标,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