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12月9日,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CCIEE)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外滩金融峰会上,银保监会国际部主任廖媛媛结合银行业保险业的制度型开放,给出了一系列思考和观察。
“目前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为扩大制度型开放打下了良好基础。”廖媛媛指出,中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是循序渐进的过程,2018年以来,在原有开放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先后出台了34条新的开放措施,大幅放宽了市场准入,基本实现了中外资业务范围一致,拓宽了重要金融领域的中外合作。在实践中,这些开放措施实施和落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建立和修改制度规则的过程。银保监会先后推动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完成了11个部门规章的修订和制定,出台了6个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开放新措施涉及的制度修订已经全部完成。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先后批准设立了约120家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在华外资机构的类型也从传统的银行、保险,拓展到了外资理财、保险控股、养老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领域。这些法规的修订和对外开放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为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外资机构在华稳健发展,也为丰富和提升市场标准和规制提供了参考。廖媛媛介绍,近5年来,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增长了近30%,外资保险公司资产增长了约120%,外资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专业化的发展战略。目前,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跨境人民币结算等领域处于较为领先的位置。2021年度,代理境外机构债券托管量、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排名前十的银行半数是外资银行。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外资银行名义本金余额在全国的商业银行中占比是18%,这个比例远高于外资银行资产的市场占比。外资保险公司则带来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领域国际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也填补了国内保险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部分空白。
此外,还有很多外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为我国的特色化战略落地提供了多元化选择,也为借鉴国际标准制定更务实的监管政策提供了参考。
扩大制度型开放将为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在华发展带来新机遇。廖媛媛提出,为了扩大制度型开放,银行保险领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在参与国际规则方面,我国将适应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今年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的第一年。RCEP的金融相关内容代表了中国金融领域在缔约实践中所做开放承诺的最高水平。中国的金融业首次承诺了新金融服务、金融业数据转移和处理两个条款义务,去年,中国也正式申请加入《全面和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并已经完成对两个协定的初步评估工作。目前来看,在银行和保险领域基本可以达到相关的要求。未来,还将对接高水平规则,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在监管制度方面,将进一步推动监管规则和国际接轨,打造安全高效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比如,要继续执行好新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也要继续推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还要围绕绿色金融、跨境数据传输等问题制定和完善监管规则,更好地促进可持续经济、数字经济发展。在外资机构监管政策方面,将推动营商环境与国际接轨,促进外资机构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回应外资机构的合理诉求,进一步健全差异化监管制度和规则,现在已修订完成《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很快将公布。后续也将完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参加国债期货等业务的试点。
廖媛媛表示,基于已有的开放基础,结合在华外资机构的实践,希望通过扩大制度型开放的措施,支持国际优质专业金融机构来华投资,也支持在华外资机构更稳健经营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