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公告《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要求企业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向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注释1)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材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注释2);2014年1月1日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除报送上述材料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企业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注释1:
《申请表》中企业年金相关名词解读
l 年金方案名称:企业年金方案报备时的方案名称
l 年金计划类型:可登陆我司网上系统后在如下菜单查询:计划查询-产品基本信息
l 受托人名称、托管人名称及账户管理人名称:根据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产品查询,可登陆我司网上系统后,我的首页-产品信息栏目查询
l 计划确认函编号、计划确认函批复日期、计划确认函批复机关名称:可登陆我司网上系统后在如下菜单查询,计划查询-委托合同和计划管理报告-合同模版
l 建立年金计划时间: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时间
注释2:
备案材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包括以下资料
l 企业年金方案
l 计划批复函(可登陆我司网上自助服务系统后,在计划查询--受托合同和计划管理报告—合同模板栏目下载)
l 方案备案复函
l 受托管理合同
l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报送材料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